【诚信考试】诚信护航,逢考必过

来源:文字:李萌 图像:来源于网络 编辑:覃晓莹 一审一校:李 萌 二审二校:陈 雪 三审三校:彭庆华 作者: 时间:2024-12-30 20:55 点击: 【字体:

诸生听令!

考期如战鼓频催,此刻心间小鹿乱撞、紧张之意渐浓,亦是常情。然切莫慌乱,且待考神携通关妙策降临,此回要义,非为狡黠之伎,乃赫赫然 “诚信” 二字,恰若熠熠星辰,指引吾辈于知识瀚海破浪前行之径。

诚信考试小贴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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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复习得扎实才是王道提前做好复习计划,合理分配时间,把课程知识点都过一遍。重点难点要多花点时间,做练习题、背概念、和同学讨论,这样理解记忆更深刻。只有准备充分,才不会因为怕挂科而想作弊。比如,给每门课都准备一本复习笔记,把知识点串起来,复习起来就轻松多啦!

2.熟悉考场规则很重要:认真看学校发的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,包括考试时间、地点。要知道哪些行为算作弊,比如抄袭、带手机、传纸条等等,心里有数,就不会不小心违规了。

3.调整好考试心态:考试前可能会紧张焦虑,要学会用运动、听音乐、找朋友聊天等方式来缓解压力。告诉自己诚信考试是底线,成绩不是唯一的,只要尽力了就OK。比如,考前跑跑步,释放一下紧张情绪,轻松上考场。

4.自我约束和监督:考试时,一旦有作弊的念头,赶紧在心里提醒自己不可以,然后把注意力转回试卷。可以试试深呼吸让自己冷静,专注于答题。还可以和旁边的同学互相监督,一起营造诚信考试的氛围。

5.最后,正确看待成绩:要知道考试成绩只是学习过程的一个反馈,不管怎样,都能学到东西,为以后的学习指明方向。别为了高分不择手段,只有诚信得来的成绩才是真正有价值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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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:欧冠官方网站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

第二章违纪、作弊行为的认定

第五条考试违纪

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视为考试违纪。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(含警告)处分:

(一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
(二)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;

(三)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
(四)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的;(五)在考场或者考试组织单位禁止的范围内喧哗、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;

(六)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

(七)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,下同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;

(八)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、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

(九)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、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;

(十)拒绝、妨碍监考员、考场巡视员及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监考、巡考和管理职责的;

(十一)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员、考场巡视员及考务工作人员、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;

(十二)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;

(十三)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或扰乱考试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。

第六条考试作弊

学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视为考试作弊。

(一)凡有以下1至15条行为之一者,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:

1.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;

2.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;

3.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;

4.在身体部位、服饰或本人所在考试座位写有或贴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、图表或信息的;

5.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、学号等信息的;

6.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;

7.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,经监考员警告后仍不改正,情节恶劣的;

8.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
9.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组织、协同、实施作弊的,事后查实的;

10.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等作弊证据的;

11.传、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的;

12.交卷过程中通过旁窥改动试卷内容的;

13.开卷考试携带教材、本人手写笔记以外的书籍、复印或打印资料进入考场的,或者共用、互相借用教材、笔记的;

14.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;

15.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。

(二)凡有以下16至17条行为之一者,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:

16.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,及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的行为:

17.评卷过程中发现所交试卷或作品为他人的。

第七条 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其他人员,查实身份后由我校建议其所在单位(学校)给予处分:

(一)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作弊的

(二)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、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;

(三)代替他人考试或者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;

(四)通过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;

(五)组织团伙作弊的:

(六)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组织、协同、实施作弊的,事后查实的;

(七)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、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;

(八)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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